|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晶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店里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晶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晶小吃店负担540元,被告***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