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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09253.25元及截止2019年6月26日的利息81572.42元。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260925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被告有权向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29万元的人民币存单质押担保在借款本金29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0元,由被告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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