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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号为ZL201320035135.2,专利名称为双锥角锁紧式组合刷握)的产品; 二、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1000元; 三、驳回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5元,由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由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