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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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丰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22,000元;并分别自2012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289,000元为基数和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本金2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11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抚顺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