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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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79808元; 三、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9651元归原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原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承担2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4558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