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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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50484.4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27771.66元(截止到2016年10月22日);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750484.46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 五、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四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