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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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嘉和家具有限公司 青岛硕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嘉和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硕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款68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嘉和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硕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设备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7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嘉和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