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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
随州市捷通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弘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的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分段计息:①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②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随州市捷通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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