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 随州市捷通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弘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的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分段计息:①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②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随州市捷通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广水市湖光水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