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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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30执恢38号 杨志蓉、吉海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志蓉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10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000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43150.00元,其中,本金140000.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和2021年4月14日分两次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志蓉。至此,申请执行人杨志蓉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10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