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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春花旗货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5792.25元。 二、驳回原告宜春花旗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宜春花旗货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84.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26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