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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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被告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荣事达”字样的的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9580元,由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由被告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