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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位于镇江市丁卯武将新居8幢1507室的房屋并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