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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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