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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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宜春市宏洋贸易有限公司 高安市长青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