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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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 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135.5及利息(以4841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立坚应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乡市余力电源有限公司、李立坚共同负担3738元,原告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