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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220元。 二、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共计19131.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