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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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威玻纤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永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纯度>99.95%的铂金20千克; 二、被告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纯度>99.95%的铂金20千克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租金(按1,851.65元/月/克计算); 三、被告四川华威玻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永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8.20元,减半收取计20,69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华威玻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诉讼费用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