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二、由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原告***材料款、施工费132,703.61元; 三、由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款17,000元; 四、由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8,539.2元; 上述二、三、四项限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被告保山中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