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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货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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