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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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73,277元、车辆牵引费500元、评估费3,700元,合计77,477元,该款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汇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嘉定马陆支行,账号: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