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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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贷款本金391735.02元、利息79574.37元,共计471309.3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8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房屋(六盘水市房预钟山区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7元,公告费1500元,保全费2877元,共计12744元,由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已预交,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