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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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679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99.05元(其中垫付的医疗费4242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其余5557.05元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被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