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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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东亚高分子材料厂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泰复混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利息为8870527.01元;自2019年11月22日至本息付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息并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逾期罚息); 二、若被告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2套房屋(具体房屋以本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为准)、土地使用权【吉市国用(2016)第220202006632号,坐落于吉林市××区,面积24830.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设备(具体设备以本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为准);以被告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具体设备以本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材料厂、吉林市吉泰复混肥厂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53元,由吉林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东亚高分子材料厂、吉林市吉泰复混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