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以合同期内欠付的利息为计算基数,自对应的欠息之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以贷款本金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的复利以欠付罚息为计算基数,自对应的欠息之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镇××小区××房××单元××层××号房屋(邻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