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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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