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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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永泰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民初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蕉园村红岭联队经济合作社,住***。 负责人:袁海生。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椿家,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永泰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志文。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蕉园村红岭联队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肇庆市永泰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蕉园村红岭联队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本案按***、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蕉园村红岭联队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任喜跃 审判员张秀丽 审判员梁达明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结琼 书记员赵崇轩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