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反诉费2946.96元,减半收取计1473.48元,由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