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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建国(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反诉费2946.96元,减半收取计1473.48元,由被告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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