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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款76538元,合计8653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款10624.7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款24790.95元。 四、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评定费等57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共同负担2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