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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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理赔款、保险费70391.03元,并2017年3月15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858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