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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瑞欧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40871.70元。 二、被告***、杭州瑞欧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6342971号、余房他证字第1634297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的前次抵押余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限额43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7245元,由被告***、杭州瑞欧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杭州瑞欧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