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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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兴良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专卖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成都新兴良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9451.29元及利息(以8945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9451.29为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成都新兴良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