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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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卢娜,住***。 申请执行人贾贺明,住***。 被执行人李小溪,住***。 申请执行人卢娜、贾贺明与被执行人李小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9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吉0192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卢娜、贾贺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平安养老账户53991.33元,于2020年9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7221.67元。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执行回款6024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卢娜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内。被执行人李小溪缴纳执行费97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