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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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 4 :以16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即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36元,由被告***负担175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72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号:20×××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