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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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161号3幢132室317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二、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王巧珍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409-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0018369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