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方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刘升泉的其他赔偿请求; 二、变更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的第一项为: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升泉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损失和室内财物损失共计89643元(即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643元+室内财物损失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964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