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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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35705.87元; 二、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98759.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85元,由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原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