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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奇台县农场中心苗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台县农场中心苗圃苗木款68344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台县农场中心苗圃逾期付款利息47884元,以未付苗木款68344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奇台县农场中心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8元,邮寄费380元,合计613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奇台县农场中心苗圃负担638元,被告***、被告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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