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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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2018)鄂0691执16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71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为(2018)鄂0691执16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