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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鸿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138.92元、利息90040.1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3元,由被告***、***、兰州鸿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