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漆款及劳务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