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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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豫0191执恢3351号 郑洋斌、张培军: 你/你单位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豫0191执5158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1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