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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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