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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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379.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每日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168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