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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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辅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辅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7,000元,以及以6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颐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