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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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科联环保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科联环保材料厂货款533392.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