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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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212元并支付利息17028元(利息按1.5%计算从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72000为基数按年息15.4%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负担77元,由被告***负担1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