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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88822.62元。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承担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3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