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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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日银营流借字第3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337万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633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1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633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至本息实际给付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738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6337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34元,由被告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