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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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484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后1814元由被告陕西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