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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天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众和物流有限公司 日照天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 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4004.6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日照众和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天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天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照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日银银海抵字第148号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625022号、日房他证市字第××号项下的房屋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2元,减半收取1333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